商 标 (Trademarks)
商 标 用 作 推 广 及 识 别 商 标 持 有 人 的 商 品 及 服 务 , 使 消 费 者 能 有 效 地 区 别 其 他 商 品 及 服 务 , 商 标 可 以 是 图 案 、 姓 名 、 签 署 、 文 字 、 字 体 、 数 字 或 以 上 项 目 的 各 种 组 合 。 已 注 册 商 标 受 成 文 法 和 普 通 法 的 双 重 保 护 , 当 该 注 册 商 标 被 非 法 使 用 时 , 商 标 所 有 人 毋 须 证 明 自 己 有 足 够 的 商 誉 , 仅 凭 注 册 的 事 实 便 可 起 诉 仿 冒 者 或 其 他 盗 用 其 商 标 的 不 法 商 人 , 并 同 时 可 阻 止 竞 争 者 以 相 似 的 商 标 用 于 市 场 上 以 混 淆 消 费 者 。

香 港 商 标 注 册 制 度  Hong Kong Trademark Law

香 港 的 商 标 注 册 制 度 主 要 原 则 有 :
自 愿 注 册 原 则 、 一 类 商 品 一 个 商 标 一 份 申 请 的 原 则 、 保 护 申 请 在 先 和 保 护 使 用 在 先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。

谁 可 以 申 请 商 标 注 册 ?
个 别 人 士 或 法 人 团 体 / 团 体 均 可 申 请 商 标 注 册 。 如 属 商 号 , 必 须 以 独 资 经 营 人 或 合 伙 人 名 义 提 出 申 请 。

什 么 商 标 可 以 注 册 ? 
根 据 《 商 标 条 例 》 第 9 条 的 规 定 , 商 标 若 附 合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的 条 件 均 可 注 册 于 纪 录 册 A 部 : 1. 以 独 立 形 式 表 达 的 公 司 、 个 人 或 商 行 名 称 ;
2. 申 请 人 的 签 署 ( 中 文 字 除 外 ) ;
3. 创 造 的 文 字 ;
4. 非 描 述 使 用 有 关 商 标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文 字 , 或 地 方 名 称 或 姓 氏 ;
5. 其 他 有 显 著 性 的 标 志 。

未 能 附 合 第 9 条 的 要 求 可 注 册 在 A 部 的 规 定 , 而 符 合 第 10 条 的 规 定 的 标 志 可 注 册 于 纪 录 册 B 部 。 这 类 标 志 必 须 能 够 将 申 请 人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与 其 他 商 家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区 别 ( 识 别 性 ) 。

用 于 B 部 注 册 的 审 查 一 般 没 有 A 部 注 册 的 严 格 及 保 障 。 从 注 册 日 起 计 满 七 年 后 , 原 先 在 B 部 注 册 的 商 标 效 力 仍 有 可 能 受 到 质 疑 。

注 册 商 标 有 多 久 的 有 效 期 ?
注 册 商 标 的 有 效 期 为 七 年 , 之 后 可 续 期 十 四 年 , 续 期 次 数 不 限 , 因 此 商 标 权 理 论 上 是 无 限 期 的 , 但 必 须 向 政 府 缴 交 续 期 费 用 。

注 册 商 标 有 何 作 用 及 好 处 ?
除 了 品 牌 增 值 外 并 保 障 商 誉 免 受 侵 害 。 根 据 条 例 已 注 册 的 商 标 持 有 人 有 权 禁 止 第 三 者 在 未 征 得 他 同 意 前 , 将 其 商 标 或 一 个 近 似 的 商 标 用 于 与 注 册 有 关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上 , 以 保 障 已 注 册 商 标 的 商 誉 及 利 益 。 注 册 商 标 的 最 大 优 点 是 , 当 该 注 册 商 标 被 非 法 使 用 时 , 商 标 持 有 人 不 须 证 明 自 已 有 足 够 的 商 誉 , 仅 凭 注 册 的 事 实 便 可 起 诉 , 因 而 使 诉 讼 费 用 大 大 减 少 。 相 反 , 如 果 你 的 商 标 未 经 注 册 , 则 有 可 能 被 他 人 盗 用 或 被 控 侵 权 。


注册香港商标概况
香港商标注册处在一八七四年开始运作,是全球历史最悠久的商标注册处之一。除负责注册商品商标外,由一九九二年开始香港更注册服务商标。由一九九六年四月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为止,商标注册处收到的申请 达16,708份,而过去数年,申请数目一直稳步上升。

商标注册
申请人申请注册新商标后,若商标条例所定的准则均达到,通常大约会在十个月内接获通知,可以为议的商标刊登公告。随后,公众人士如有 法理根据,便可在两个月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反对。如无人反对,一般在两个月后,有关商标便可注册。因此,如无人提出反对,整个注册程序 大约需时14个月。而已注册商标受法例保护的有效期,则由香港商标注 册处接获有效申请书当日起计算。

适用的国际公约
由于中国将《巴黎公约》延用于香港特区,加上中国香港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,因此,商标申请人在香港特区提出申请,便可享有《巴黎公约》优先权。

建议的新商标法例
香港特区计划在一九九八年大幅修订本地的商标法例。政府已公布建议的新法例,征询公众的意见。建议的法例如获得通过,将可简化申请和审查的程序,根据新法例,可注册为商标的标志种类将会增加。例如声音和香味均可被注册,商标转让和授予特许的程序将会简化,涉及多于一类商标的注册申请亦会被接纳。

香 港 商 标 注 册 程 序

申请条件

1、 可以以自然人或法人申请;
2、 提供商标的中文或外文名称(图形不提供查询);
3、 须保护的商品名称或项目清单;
4、 如果您的商标为彩色,必须指定哪种颜色

办理商标申请所需材料:

1、 以法人申请,附《营业执照》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;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;
2、 清晰商标图样25份(相片纸不接受),图片尺寸要求不超过10×6厘米;
3、 填写申请表1份,申请表必须由申请人签署或由代理人签署

办理商标注册程序及所需时间

申请注册时间: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受理(TM)证书约30天;商标注册(R)证书约8个月;
注册办理流程:香港知识产权处查册--正式申请--初次审批--排版印刷--刊登宪报--正式审批--领取证书
(10年有效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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